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吸毒与戒毒>关于吸毒驾驶的检验和鉴定标准探讨

关于吸毒驾驶的检验和鉴定标准探讨

发布时间:2016-04-03 点击数:852
1 毒驾对社会的危害

近年来, 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我国机动车拥有量和驾驶员数量急剧增长,不断涌现出因驾驶员吸毒后驾驶所导致的交通肇事事件,公共媒体上有关因吸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意外伤害的报道越来越多。这种案例的急剧增加,并呈现出“荷塘效应”,所造成的悲剧也更加触目惊心,毒驾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已不容忽视。

吸毒驾驶

(1)有学者研究,服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会使驾驶者自身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和反应速度等驾驶技能失控, 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增加。这是因为吸毒会使一定的化学物质进入人体, 这些物质会在人的体内发生某种生理反应, 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产生作用,主要表现为人的精神兴或抑制,并最终使人的意识模糊。吸毒者经常会出现幻觉和幻听, 若他们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则极有可能视线>模糊, 肢体失去平衡,极易导致交通事故,严重影响到交通安全秩序,甚至有的会造成人员伤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2)毒驾导致的意外事件和交通事故将进入集中爆发阶段,由于我国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与外界的接触和交流活动频繁,国内外人员流动快,毒品滥用越来越走向大众化、低龄化和娱乐化。吸毒人群不再局限于一些涉毒人群,慢慢侵蚀到社会生活的各个群体,就连普通的出租车司机也有可能吸毒;毒品吸食者大多会选择公共娱乐场所聚众吸毒,在这些群体中他们大多选择自驾出行,而且人数在不断地增长,他们把自驾作为他们出行往返的方式, 而且他们都会邀伴前行而不是单独的个人行为,这将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存在更大的交通隐患,人员财产损失更大。

(3)毒驾造成的经济成本是无法估量的,社会也会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吸毒后驾驶所导致的后果往往是无法预料的,不单单是简单的毒驾肇事事件, 更为严重的是,交通意外事故会直接致使一个或多个家庭彻底破碎,而人的生命仅仅只有一次,驾驶者必须吸取别人的教训,提高对毒驾后对社会危害的认识。

2 我国毒驾检验鉴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检测鉴定驾驶员是否是吸毒后驾驶主要采取尿检的方式,但是由于尿检需要当事人的配合下才能够进行,而且当场是无法鉴定,它不像酒驾有明显的外部特征,可以通过眼看和耳闻的方式来检验鉴定。因而致使毒驾的检验鉴定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和现场控制难等问题。

(1)毒驾检验本身的操作性差。当前,交警大多靠经验和通过目测的方式来判断驾驶者是否为毒驾,只对行驶速度极快、左右摇晃或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车辆,才会有选择地进行毒驾检查。其次,要认定驾驶员是否吸毒,须通过尿检或血检,在检测方法和标准上相比“酒驾”更为复杂,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目前交警的单警装备也没有配备类似的检测工具,路边也不适合进行尴尬的尿检筛查,就因“毒驾”行为的隐蔽性和检测的滞后性,致使交警对“毒驾”的发现、鉴别有一定难度。

(2)驾驶人的源头监管不到位。我国法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车管部门应当注销。但是,随着我国驾驶员的不断增加,公安交管部门与禁毒部门之间未实现信息共享,车辆管理中心也无法掌握每一名申请驾照者是否有吸毒史,要求申请人去禁毒部门开相关证明在现实中难以操作,而医院体检工作也往往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毒检测,致使越来越多的吸毒者持有驾驶证。

(3)毒驾分析难度大,尤其是新型毒品的出现。在实际操作中, 新型毒品出现后,由于法律上没有将其认定为毒品, 或者还尚未认识到这属于毒品,并且新型毒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毒效和毒理方面并不亚于传统的毒品,毒品认定难度大。吸毒状态的认定和酒精测试不同,鉴别驾驶者是否处于吸毒状态的机理比较复杂,这无疑加大了工作人员对驾驶者吸毒状态的认定难度。

3 提高毒驾检验鉴定的措施

毒驾越来越成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国内外都在积极寻找一些简单易行、准确快速的方法和措施对毒驾进行检验鉴定,以便对毒驾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定罪, 防止毒驾事件进一步蔓延。

(1)加强毒驾检测方法的科研力度。现有的毒品测试方法主要有薄层层析法、气相色谱法、红外分光光度法以及高效液相色谱法等,用这些方法检测出来的结果准确,但是设备昂贵、对实验条件的要求比较高;近几年大多用金免疫层析试条来进行毒品检测, 这种方法具有简单快速和成本低廉等特点, 但是这种方法只能通过目测来认定,极易造成误判;交警在稽查时主要是采取尿检和唾液检测两种方法对毒驾嫌疑者进行毒驾认定,但是这些方法实施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容易出现取样尴尬、样品被掺假调包、人权和技术方法等问题。因此,必须研发出既可简单实施又科学的检测鉴定方法, 进一步开发操作便利和检测可靠的现场快速筛查的技术和方法,设置独立的检测认定机构, 以此来降低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毒驾检验鉴定的难度。

(2)加强与交警执法部门的衔接力度,提高检测效率。在查处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确保交警部门查处毒驾有法律依据可循,明确执法工作流程,为毒驾的检测鉴定提供条件;在检测方面,对样品进行初步检测之后需要进一步的确认,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 形成一条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以此作为在法庭上指控出示的依据;进行科学的毒驾分析需要制定一整套有序可循、有据可依的鉴定策略,避免那些钻空子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3)强化对驾驶员的源头监管,对那些吸毒成瘾并且未戒除的人办理驾驶证要从源头开始核查,明确毒品的认定范围;加强管控力度,对涉嫌毒驾并已注册登记的驾驶人群进行排查清理,从源头上控制因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完善动态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毒驾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毒驾的检验鉴定在实际的认定过程中,不管是技术方法还是毒驾的分析认定范围都明显存在不足,还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完善检测机制来适应新形势的毒驾检测鉴定。

在线客服
  • 销售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