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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采用零包贩毒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6-04-03 点击数:839

特殊人群是一个弱势群体,在现实中,部分特殊人群以其自身特殊的身体条件做掩护进行毒品零贩活动,以躲避法律的制裁,给公安机关禁毒执法部门打击、处理毒品零星贩卖活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对特殊人群参与毒品零星贩卖活动进行研究并找出其犯罪规律,有利于公安机关禁毒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治理。

一、特殊人群参与毒品零贩活动的现状

过去,相关禁毒执法部门对于毒品零贩活动没有足够的重视,一味的注重大案、要案的侦破工作,导致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损失。从近五年来的毒品案件上看,毒品零贩活动突出与涉毒总量呈现出双向增长的趋势。一方面,由于毒品市场需求的增大和毒品贩卖的暴利驱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数量和涉毒总量显著增加;另一方面,毒品零贩活动目标小且毒品容易携带,不易引起外人的注意和怀疑,毒品犯罪分子迅速交易后容易逃避罪责。特殊人群由于自身的生理等原因,人们往往把其视为弱势群体,对其给予尊重和保护。但特殊人群中相当一部分人员则利用自身的缺陷作为屏障,参与到毒品零贩活动中,不仅给公安机关侦查此类案件带来了困难,也让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也遭遇了定罪难和量刑难的问题。据统计,某县一年内抓获毒 品零贩活动人员139名,仅起诉了3人。

二、特殊人群参与毒品零贩活动的特点

从总体情况上来看,特殊人群参与毒品零贩活动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毒品零贩活动风险小、灵活、随意、流动性强、隐蔽性强毒品零贩活动与大宗毒品贩卖活动有所不同,大宗毒品贩卖活动一般事前都进行了周密、详细的部署和谋划(包括具体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以及对突发情况的应对方案等),而毒品零贩活动一般则无须事先准备,因时制宜、因地制宜、随聚随散,比较灵活地实施毒品贩卖行为,因此犯罪行为随意性大并且隐蔽,违法犯罪风险成本较低。据相关部门数据统计,相比其他特殊人群犯罪而言,女性犯罪分子的比例呈明显增高的态势。女性特殊人群以怀抱婴儿或牵有小孩作为掩护,进行毒品零贩活动。禁毒执法人员在抓获这些携带婴孩的女性特殊犯罪嫌疑人后,不便对其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在没收她们毒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教育或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不过多久她们又再次重操旧业,有的甚至以为禁毒民警拿她们没有办法,更加嚣张,并带领其他妇女来“共同致富”。

(二)交易地点、方式灵活多样

交易地点多分布在居民区或者乡镇街面上的廉价出租房内,毒品零贩分子凭借其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小心、谨慎的进行毒品零包贩卖,其表现形式主要为:(1)销售对象固定,地点方法灵活,地点经常换,游击方式逃避打击;(2)一般只卖给熟人,有生人的话,必须得有熟人拉线搭桥;(3)人货分离,先藏在公园里、树下、路边等,与买者谈妥后告知地点让其自己去取或者安排小孩子送去;(4)每次的数量少,但频繁,交易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所以总量并不少;(5)专门有人放哨,发现有警察或警车马上散开。且因为文化水平不高,还很少使用暗语,一般都通过电话联系或者熟人介绍;(6)交易时间比较集中在晚饭后,这段时间吸毒者外出购买毒品相对较多。

(三)特殊人群成员中部分人员以贩养吸

参与毒品零贩活动的特殊人群半数为吸毒人员,其实施毒品贩卖活动的目的仅是为了获得自己毒瘾所需的毒资。他们从毒品上家手里拿到毒品后,转手再分销给其他吸毒者,或从中谋利后为自己吸毒所用,或留下部分毒品直接自己吸食。借助自己身体的特殊状况作为掩护,从事毒品零贩活动,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特殊人群参与毒品零贩活动的原因分析

(一)主体因素

1.谋生技能匮乏,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由于受到自身身体条件或其他因素的限制,特殊人群普遍文化程度低、谋生技能差,无法参与社会竞争,导致经济收入低甚至缺乏,尤其在一些偏远的贫困地区,大都缺乏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条件,难以进行正常的生产劳动。由于缺乏基本的生活来源,一些特殊人群难免铤而走险,把从事毒品零星贩卖作为谋生的手段。部分从事毒品零星贩卖的“成功人士”对其他特殊人群产生了示范效应,导致越来越多的特殊人群成员参与到贩毒行列中来。

2.遭人歧视后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在现实社会中,虽然一直在提倡尊重和保护特殊人群,但依然有很大一部分人对特殊人群存在歧视,这样就使得原本心理就敏感脆弱的特殊人群在遭受歧视后,自卑感更强,极易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进而破罐子破摔、误入歧途,积极地参与到贩毒活动中,甚至引诱、容留他人吸毒,为吸毒人员提供毒品、吸毒工具、吸毒场所等便利。

3.由于毒品零贩活动交易过程简单,对身体素质要求不高,故特殊人群参与比例很高。在实践中,甚至出现了残疾、年老的人员以自己的住所作为零星贩卖毒品的固定地点,坐地分销。

(二)法律、教育等因素

1.教育及法制宣传相对落后,法制观念薄弱。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且当地对于禁毒和法律方面的宣传相对落后,他们往往没有正确的价值观,甚至不知道贩卖零包这种行为正确与否,少有负罪感和羞耻感,导致该类犯案人员在思想上出现偏差,错误的估计了该类案件的严重性。大多数女性特殊人群自以为是为了家庭、儿女,为生活所迫,不考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甚至有的还对社会怀有不满与敌视。

2.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处罚。我国刑法规定,怀孕和哺乳期妇女以及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因此,有的特殊人群妇女有意怀抱婴儿或牵着小孩,作为进行毒品零星贩卖的掩护。在实际侦查过程中发现,有的妇女为了贩毒,自己没有小孩的,甚至会抱养弃婴或者找人让自己怀孕等方法达到逃避打击的目的。

3.特殊人群参与毒品零贩活动难以遏制,固然与毒源无法消除、消费不能制止有关,但也与部分司法人员对涉毒特殊人群的打处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准有关,甚至对某些零贩特殊人群“宽大相待”。

(三)其他原因

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关押、羁押、医疗和管理等条件的限制,对特殊人群的残疾人、孕妇、艾滋病患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患者没有办法对其进行羁押、关押,只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使得这些特殊人群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毒品零贩活动,司法机关无法对其予以有效打处。

四、特殊人群参与毒品零贩活动的治理难点

(一)打击毒品零贩活动重视不够

执法机关大多侧重于大案要案的侦破和审理,而对零星贩毒案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加之毒品零贩活动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灵活性等特点,若参与主体涉及到特殊人群时,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在实际办案中,往往导致投入侦查成本过高而打处效果却不佳的结果,也使得侦查人员对零星贩毒案件避之不及。

(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

特别是对毒品零贩活动涉毒数量和证据要求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和司法解释,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适用刑法时,往往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对相同的证据,有的认为已经构成犯罪,有的则认为不构成犯罪,有的认为应当从重处罚,有的则认为应当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等等,特别是在贩毒数量认定上,差异极大,从而造成执法上的偏颇。

(三)侦查办案投入成本较高

打击毒品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成本的投入,打击毒品零贩活动更是如此。毒品零贩活动的隐蔽性、灵活性、场所复杂性等特点,不仅需要专业的缉毒队伍,还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在实际工作中,却普遍存在缉毒力量不足、禁毒经费短缺等问题。

(四)针对特殊人群犯罪的立法不完善

因孕妇、哺乳期妇女和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艾滋病人等特殊人群属于有别于其他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群,所以我国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对特殊人群“网开一面”,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人群不能收押,只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加之这一人群的特殊性,以及医疗、监护、场所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无法实施。因此,参与毒品零贩活动的特殊人群往往是借助了自身的“优势”,逃避法律的追究。

五、特殊人群参与毒品零贩活动的遏制对策

针对毒品零贩活动在特殊人群中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采用的对策有:

(一)要彻底解决特殊人群参与毒品零贩活动问题,就必须从源头上脱贫致富

政府应侧重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帮困,尤其是对特殊人群的流出地,从项目、资金、政策上加大倾斜和扶持力度,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并且,特殊人群流出地的当地政府更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的积极发展本地经济。同时,对长期滞留外地且有贩毒嫌疑的特殊人群,应开展劝返工作,并尽力创造劳动就业机会,最大限度地安排就业,以防止其再度盲目外流。

(二)及时构建孕妇、哺乳期妇女毒品犯罪应对机制,遏制其上升趋势

孕妇、哺乳期妇女肆无忌惮的参与毒品零贩活动,正是由于法律出于尊重和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对该类人群进行保护性规定,而孕妇、哺乳期妇女正是利用这点钻法律漏洞。但保护妇女儿童决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建议公安部协调最高检、最高法及相关立法部门,针对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时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应对机制,遏制其不断上升的趋势。如孕期、哺乳期妇女待自身特殊性消失后,在法律追溯期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禁毒宣传教育,强化学校和家庭的责任

未成年人,尤其是那些留守儿童和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时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易受外界诱惑,同时由于缺少温暖、关心、爱护和管教,更容易被利用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针对未成年人应该:

(1)对青少年深入开展禁毒教育,使其增强禁毒意识,自觉抵制毒品的诱惑。

(2)学校要加强思想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3)重视家庭教育,履行家长责任。家庭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重要环节,家长应履行好监护和教育责任。

(4)加强对实施轻微毒品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帮教,同时要严厉打击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犯罪的幕后组织者和指挥者。建议设定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

(四)加大对传染病等严重疾病患者关押场所的投入及严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审批

1.应当加大对关押机构及场所的投入,建立隔离场所,使涉案人员(性病、麻风病等患者)得到有效的监管。

2.应当严格对艾滋病人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审批,对尚处于早期、有作案能力、极有可能再次参与毒品犯罪活动的这类病人不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五)改进宣传方法,增强群众禁毒意识

1.宣传方法要加以改进,体现针对性、实效性。在“国际禁毒日”等大型宣传日或集中宣传期间,要区分宣传对象,分类宣传,发挥宣传实效。对未接触毒品的人群,宣传重点应突出毒品的危害和如何抵制诱吸、防范被骗吸食的内容;对已经吸食毒品的人群,应在强制戒毒的同时,加强他们同亲属的联系,让其感受来自家庭、社会的温暖,宣传重点应突出美好生活、人间温情的内容;对曾经接触过毒品、现已成功回归社会的人群,宣传重点应突出复吸的危害、毒品的黑暗等方面。在这些方面,可以借鉴打击毒品零贩活动颇有成效的地区的经验。

2.宣传手段要适应宣传对象的心理,使人感同身受。目前大多数宣传手段仍停留在渲染吸毒危害的典型案例,以及对吸毒者的某些特殊表面加以夸大,以恐吓方式达到警诫作用。这种渲染、吓唬的做法极易使得一些人,主要是青少年滋生逆反心理。

3.在娱乐场所、学校、公共场所等地方张贴或悬挂醒目的禁毒警示牌、广告等开展禁毒宣传。

4.对群众进行禁毒教育,掌握识别吸食毒品者的特征,熟悉举报毒情的方法,号召群众参与到禁毒工作中来,发现有毒品零贩活动人员或吸毒人员及时举报,达到群众监督的目的。

5.法庭进社区,进行社区公开审判。大部分参与毒品零贩活动的特殊人群因为各方面的因素,往往抓了放、放了又抓,形成恶性循环。采取法庭进社区进行公开审判,既可以对该类特殊人群起到震慑作用,又可以营造全民禁毒的社会氛围,使全体社会成员自觉抵御毒品。

(六)加强保障是遏制特殊人群参与毒品零贩活动的有力支撑

在打击特殊人群参与毒品零贩活动的工作中,侦查成本的投入对工作开展和成效取得至关重要。然而多年来此项工作没有专项经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开查缉、延伸侦查、综合治理、打击幕后组织者和策划者工作的积极性。为此,建议设立打击特殊人群参与毒品零贩活动的专项经费,有效解决办案过程中的打处困难,充分调动积极性。比如,计生部门对怀孕妇女的接收,审查怀孕情况,与户籍地相关部门联系移交或遣返;民政部门对没有带毒的怀孕、哺乳期妇女、哺乳期儿童和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艾滋病人提供的救助、遣返;重点地区工作经费和基础设施、查缉装备的投入;羁押特殊人群犯罪嫌疑人场所的建设等。

(七)建立有关人员信息数据库以及毒品零贩活动累计制度

1. 建立有关贩毒人员的信息数据库。尽管《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可是由于毒品零贩活动流动性强、贩卖数量少、证据单一、查处困难等原因,使得针对这类犯罪的情报资料收集较为困难,没有形成科学系统的管理。同时由于办案单位之间缺乏犯罪情报信息交流机制,导致收集和积累证据困难,从而不能从重惩处毒品零贩活动分子,使得零贩活动日益猖獗。建立有关贩毒人员的信息数据库,将贩毒人员的身份资料、犯罪记录等零星分散的情况、线索和资料汇集起来,进行系统的管理和科学的分析,为执法人员提供完备、快捷、规范的犯罪嫌疑人对比、信息查询、资料共享、犯罪证据收集的渠道。这样既可以为惩处毒品零贩活动人员积累证据,累计毒品数量合并处理,又可以对未来毒品犯罪的规模和毒品的种类、数量、特点、变化规律、发展趋势进行推测和评估,突破毒品犯罪分子设置的反侦察战略屏障,为我们掌握整个贩毒网络的动向提供情报来源。

2.建立毒品零贩活动累计制度。《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7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正确理解这一规定的关键在于如何掌握“数量累计计算”这一词语。执法人员对一些贩卖零包者不要急于个案处理,迅速结案,而是通过搜集、累计毒品零贩活动人员多次进行贩卖活动的证据,当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再对其依法严惩。

特殊人群参与毒品零贩活动是导致吸毒蔓延、吸毒人数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是诱发各类犯罪,传播性病、艾滋病等各种严重疾病,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原因。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对于生命的认识和尊重有了很大的提升。对于特殊人群,我们提倡尊重和保护。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他们处于弱势就给予超出法律、道德底线的容忍。法律是公正的、公平的,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出现因人而异的现象。总之,在尊重和保障特殊人群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坚决而严厉的打击特殊人群实施毒品零贩活动,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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