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吸毒与戒毒>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原因是什么

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原因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6-04-03 点击数:776
一、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变化情况
(一)审结的容留吸毒案件数量突增

2011年我院审结的涉毒案件共21件38人,其中容留吸毒案件11件12人,占到涉毒案件的52.3%2012年,我院共审结23起涉毒案件59人,其中容留吸毒案件9件17人,占到涉毒案件的46.6%,直到2013年,我院审结102件涉毒案件177人,其中容留吸毒案件73件共96人,占到涉毒案件的71.6%。2013年,我院不仅涉毒案件突增,审结的容留吸毒案件数也相应的增加了不少。

(二)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无业人员,且学历偏低

在我院2013年审结的73起容留吸毒案件中,被告人共96人,其中无业人员为60人,占比62.5%,企事业单位职工5人,占比5.2%。初中以下学历的犯罪主体为54人,占比56.2%,学历偏低,文化水平不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笔者发现绝大多数罪犯不懂法,不知容留吸毒是违法犯罪行为。

(三)女性容留吸毒者增加,多数为单身女性

2011年容留吸毒案件中,女性容留者为2人,2012年审结的容留吸毒案件中,女性容留吸毒的有9人,2013年容留吸毒案件中,女性容留者有20人。据了解,绝大多数女性吸毒者为单身女性,其没有家庭的负担,易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据了解,其容留的对象多数为男朋友或者男方的朋友。

(四)金华本地人占比较大,且绝大多数本地人在农村居住

2011年审结的容留吸毒案件中,金华本地人(包括县市区)共8人,占容留吸毒被告人的66.7%,2012年本地人共9人,占比52.3%,2013年本地人有55人,占比55.3%,分析三年的数据得知,容留吸毒被告人本地人较多,特别是2013年。另外,据开庭时审理情况分析,本地人中,大约有60%在农村居住,农村的信息相对于城市有所闭塞,且邻里之间较为熟悉,娱乐设施相对单一,在农村容留吸毒极易造成“群吸”现象,一人吸毒,极有可能拉拢其他的邻里乡亲一起吸毒,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城市大。

(五)青少年聚会吸毒案件和宾馆内、机动车内吸毒案件不容忽视

2013年审结的案件中,青少年容留吸毒者共4人,较之往年的数量有一定的增加,青少年之间以过生日、聚会寻求刺激、新奇、挑战为名,将多人聚集在某个场所内喝酒、唱歌、吸毒的情况在2013年的案件中不断出现,如姜某容留吸毒案件中,姜某高中生,一次生日聚会,邀请多人在娱乐场所消费,其中不乏社会人士,为了寻求刺激,即购买摇头丸吸食,后容留多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导致东窗事发。另外,2013年审理的宾馆内吸毒案件有25起,占比34.2%,虽然绝大部分的宾馆、旅馆内都有禁毒的提示,但在宾馆内容留吸毒依然屡禁不止。值得注意的是,机动车内容留吸毒有6起,很多吸毒人员选择在车内吸毒,且一般将车开至偏僻处进行毒品交易后当场吸食毒品,这类案件在以往的审判过程中很少出现,应当值得注意。

二、容留吸毒案件变化的原因及趋势探析

近两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发生的变化,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种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重点地域和经济高速发展

金华市地处浙江中部地区,处于物流和人口的聚集地,其管辖范围内既有义乌、永康等贸易大市,也有东阳横店、磐安等旅游小城,流动人口较多,经济发展程度和市民消费水平相对较高。而婺城区是金华市的主城区,金华市城区范围内约85%的刑事案件属于婺城区法院管辖,加之许多外来“淘金者”到金华、义乌“淘金”后,生意失败,无固定职业和收入,又不愿辛苦打工,便将毒品“生意”作为快速“致富”之路,贩毒数量增加,必定会导致容留他人吸毒数量的增加。

(二)不良的娱乐消费文化和环境滋

毒品常常与躁动、空虚、堕落等生活方式、观念紧密相连。娱乐场所内的奢靡氛围容易导致吸毒以及贩毒,这个情况在以往的涉毒案件中已经凸显了,但是近两年来农村居民容留他人吸毒和聚集吸毒应当引起重视,农村居民生活环境闭塞,信息不流通,除了农活,别无其他娱乐活动,于是一人吸毒,带动他人吸毒,从而诱发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发生。另外,部分有机会接触到这些场所或从业人员的“90后、00后”青少年也应当引起重视,因为无知、新奇和冲动,常常将能进入迪厅、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消费视为一种潮流,甚至是荣耀,最容易被其中的毒品文化传染和侵蚀,据我们审理的部分青少年容留吸毒的案件中可以得知,绝大多数青少年涉毒者都是被成年吸毒者带动,因为年少无知,终而步入犯罪。

(三)宣传力度和帮教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禁毒办已经充分重视毒品犯罪,在重点监管场所,如迪厅、KTV、宾馆等都已经在显目位置设立禁毒标识,但是容留吸毒还是防不胜防。我们了解到,部分乡镇由于地域的限制,禁毒宣传没有涉及到位,这是直接导致农村居民吸毒,不引起重视的原。另外,庭后审判人员和社会人员的帮教力度不够,也会导致容留吸毒的再一次发生,或者间接的诱使他人容留吸毒。有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初期,自己也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但社会、家庭歧视他们,使他们不能重新融入社会,产生“社会弃我,我离社会”的思想,自暴自弃,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有不少罪犯都是“二次进宫”。另外,帮教工作存在诸多方面缺陷,实质性的工作内容不多,实施帮教工作的司法机关、单位、社区相互之间工作衔接不够,制度不健全。

三、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我院的主要做法

现行法律法规只规定立案标准,未制定量刑细化依据。根据刑法条文,容留他人吸毒,构成犯罪,即无论容留多少人、多少次,都一概定犯罪论处,法律规定范围较广,2013年,在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一个关于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2】26号)里面规定容留他人吸毒两次以上;一次容留三人以上;有容留吸毒前科劣迹的;容留未成年人的以及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诉,此项规定仅仅局限于公诉机关的立案追诉程序,未明确审判机关在审理容留吸毒案件时的量刑标准,我们了解到,各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不同的量刑标准,有高有低,极易造成判决的不均匀。另外,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很难衡量犯罪情节是否严重。从刑法条款来看,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持续的时间等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审判实践中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有时具有严重情节,如: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他人吸食过量死亡等。对于具有这些情节的犯罪应从严处理,但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严重情节作出规定。针对我国法律法规对容留吸毒罪规定不明确的情况,我院刑事审判庭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予以应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做法:

(一)加大对容留吸毒被告人的惩处力度

2013年容留吸毒案件增多,特别是6月26日禁毒日之后,追诉的容留吸毒案件徒增,容留吸毒者虽本身不参与贩卖、制造毒品,却给吸毒者提供了平台,其危害性不亚于贩卖、制造毒品,对此类犯罪在“有法可依”的范围内,加大主刑的适用,2013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被告人被判缓刑的少之又少,绝大多数判了实刑,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特别是被判缓刑的4名被告人,在财产上予以制裁,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在立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适宜本地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规则

去年,针对容留吸毒案件突增的趋势,我院制定了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可具操作性的量刑规则,如:确定起点刑、对超过五人或三次的不适用拘役、涉毒前科或劣迹的不适用拘役、罚金起点为5000元等等,这些内部规则的制定既便于审判人员的掌握,又可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弥补了立法规定的空缺,有效“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三)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消除人们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的误解

老板姓往往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置若罔闻,为了消除这种思想,我院刑庭在开展“三进三促”活动中加入容留吸毒犯罪的内容,在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宣讲中诠释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含义,在容留他人吸毒未成年罪犯的案件审理中,加大帮教的力度,告知社会上以及法律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打击力度,避免再犯。

(四)强化内部监督、引进外部监督

我院刑庭制订了“法律文书三人核稿”制度,在学习交流的过程中起到了互相监督的作用。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量刑更是公开透明。除有效的内部监督外,我院还邀请社会公众对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监督。

四、针对容留吸毒案件变化的应对措施和司法建议

结合本区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现状和特点,针对其中的变化原因,面对审判实践中碰到的难题,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应对策略与司法建议。

(一)制定量刑细化标准,增设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现如今毒品犯罪猖獗,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数量猛增,为了更准确地打击容留吸毒罪犯,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制定量刑标准,如:起点刑为拘役五个月以上;超过五人或超过三次不适用拘役;有容留吸毒前科劣迹的一律不适用拘役;涉毒累犯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罚金起点刑5000 元;容留者本身不吸毒又符合拘役条件的可考虑缓刑等,在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通知文件下,进一步细化量刑标准,从而达到地区之间容留吸毒案件判决的平衡。另一方面,立法者可增设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拓宽禁毒的宣传教育面,将范围延伸至农村、学校

针对近年来农村居民、本地人、青少年容留吸毒案件增加的情况。笔者认为,首先,通过介绍法律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规定,让民众能够明白有时候亲戚朋友出于好意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特别要针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农村居民、青少年等容易对新型毒品产生好奇的群体对象;其次,通过案例宣讲、网络直播或庭审直播等直观方式,对民众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会危害及法律后果进行介绍,弥补民众对此类犯罪类型的认识缺陷;最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毒品犯罪分子的警戒和威慑功能,通过庭审观摩等形式,彰显国家打击容留吸毒犯罪的力度。

(三)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做好案后延伸工作,避免容留吸毒者再犯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发挥其主观能动作用,公安机关要加强缉毒队伍的建设,增加毒品犯罪侦查工作的资金投入,不定时获取毒品犯罪情报,不断提高毒品犯罪的破获率;检查机关对容留吸毒案件要依法及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时,要罪责刑相适应,特别是对屡教不改、发生严重后果的要严厉打击。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笔者认为也不能忽视容留他人吸毒已决犯的社会进一步矫正问题,从我们审理的情况看,很大一部分罪犯在前罪出狱后曾经想过好好改造,但进入社会屡屡碰壁,无奈之下只好再次接触毒品,从而诱发毒品犯罪,因此对这部分人员的帮助和教导是我们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认可他人,给他人又一次机会,才能真正远离毒品。

在线客服
  • 销售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