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毒品犯罪案件鉴定结论质证思路
众所周知,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类型之一,也是我国公检法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然而,对该犯罪类型的严厉打击并不意味着对于毒品犯罪定罪量刑证据标准的降低,更不意味着对毒品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要求的降低。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在响应国家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更要依法保障毒品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尽自己的最大专业能力为被告人争取最优的辩护效益。在本文中,笔者将根据自己所接触的毒品犯罪案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对毒品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鉴定结论的质证思路进行探究,一方面旨在为我国刑辩律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技巧提供部分思路,另一方面为依法维护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微薄贡献。
一、毒品犯罪案件鉴定结论之鉴定机关主体质证思路探微
(一) 毒品犯罪案件鉴定结论之鉴定主体委托程序质证思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鉴定的委托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相关的具体规定,该规定的缺失在实践中导致了众多承办律师在审查毒品案件的鉴定结论时往往会忽略对公安机关鉴定委托程序的审查,从而导致在毒品犯罪鉴定结论中丧失了对鉴定主体委托程序进行有效质证的辩护优势。
而根据笔者的探究,其实有关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的委托程序的质证意见法律依据并不是无法可依。2008年《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十八、十九条就详细规定了委托鉴定的全部程序,而根据该鉴定,刑辩律师完全可以据此从鉴定委托程序的合法性方面提供有效质证思路。
(二) 毒品犯罪案件鉴定结论之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资格的质证思路
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则对毒品鉴定由哪个机构或者部门鉴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毒品鉴定由公安机关内设的毒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办案模式,而关于该鉴定机构的合法性资格问题因相关法律规则并无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律师在对毒品犯罪案件鉴定机构本身的资格性进行质证时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然而对鉴定机构本身资格难以形成有效的质证意见的事实并不影响律师对具体鉴定人员的主体资格形成有效的质证意见。
以笔者所接触的朱某制造毒品案为例,在本案例中承办律师就从鉴定人员鉴定资格的角度出发对鉴定结论的有效性提出了较佳的质证思路:在本案的鉴定结论中,其中一名鉴定人邹某的资格证书为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而不是公安机关颁发的鉴定人资格证书。而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本案中邹某并非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因此邹某鉴定资格的不合法性就否定了该份鉴定结论的有效性。而律师在综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之后,便可依法根据上述意见提出了该份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有效质证意见。
二、毒品犯罪案件鉴定结论之扣押毒品与送检毒品是否一致质证思路
关于所扣押的毒品与所送检的毒品检材是否一致的质证思路,笔者亦可根据自己接触的成某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做一简单说明,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所扣押的物品的清单与所送检的检材就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在案件中,公安机关中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载,“在主卧室外床边的长方形纸箱内查获51 个用黄色胶布包裹的方形物体。”但在该案鉴定结论中所记载的检材情况却是“主卧室床边长方形纸箱内用蓝色胶布包的方形固体。而承办律师根据上述情况就在庭审时对于该份鉴定结论从检材不可靠性以及来源不明性的角度进行质证,并且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提出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有效质证意见。
三、毒品犯罪案件鉴定结论之鉴定方法质证思路探微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五) 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三) 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而根据笔者了解,在毒品案件的实际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一般会将所缴获的毒品全部交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处理。而鉴定机构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如果涉案毒品存在数量较多,品种繁多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往往为了节省工作量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所送检的毒品进行鉴定,更有甚者将不同种类的毒品进行混合取样来代替全部毒品的鉴定。这种做法直接导致鉴定结论出现毒品定性的不准确、含量鉴定出现较大偏差的情况。
因此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亦可从接触的真实案件对采取上述方法所得出鉴定结论的质证思路做一简单的阐释,在何某被控制造毒品一案中,本案的鉴定机构在实际的鉴定过程中采取了固液混合物的取样方法对涉案的全部毒品进行鉴定,在对该份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时笔者根据上述法律依据便提出了因鉴定取样方法的方法不科学性,从而导致因不能排除因取样方法不科学性而导致毒品含量不准确的有效质证意见。
四、结语
综合以上分析,律师在进行毒品案件鉴定结论的质证过程中,应理论联系实际,正确把握打击毒品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并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实力,从毒品案件鉴定结论诸方面提出有效的质证意见,最大限度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最佳的辩护。
转自《法制博览》2014 12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