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戒毒研究文献综述
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正式颁布,把“社区戒毒”作为新的戒毒措施写入禁毒法,对“社区戒毒”的合法性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的戒毒策略开始由以强制机构为主导的“司法惩戒”模式向以社区为主导的“回归社会”模式转变。然而,我国尚处于社区戒毒的建立与试点阶段,五年来在各地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实践过程中,诸如社区戒毒机制建设困境、社会参与程度偏低等许多现实问题突显出来,社区戒毒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
一、我国社区戒毒研究概述
社区戒毒是我国《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禁毒法》颁布5年来,针对社区戒毒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总体看,学者们的研究主要从以下6个角度进行:一是从理论指导角度出发,余琼、周湘斌、王学兵等多名学者分别基于无缝隙政府理论、社会支持网络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理论支持,研究其对社区戒毒的普适性及应用实例;二是从社区戒毒与其他戒毒措施衔接角度出发,刘丽敏、许雪峰等学者对社区戒毒的工作范围、运行的规范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三是从国外社区戒毒实践成果角度出发,王丹、王竞可等多名学者进行了中外社区戒毒模式比较研究,探析我国禁吸戒毒新路径;四是从我国各地实践经验的角度出发,刘志明、吴庆全、徐晶等一批学者通过对贵州、苏州、上海、浙江、云南等地的社区戒毒实践工作的调查进行了综合性实证研究,并针对实践过程中突显现的现实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五是从工作方法角度出发,钟莹、杨碧、耿亚楠论证了个案管理法在社区戒毒工作中应用的优点及可行性,武银平基于苏州某社区开展社区戒毒的实例系统研究了来访者中心疗法的理论与操作,吴金鹏则定位于苏州市社区戒毒模式深入剖析了社区戒毒中的“三社联动”(社区、禁毒社会组织和禁毒社会工作者三者之间的互动)对社区戒毒工作开展产生的功能影响;六是从法律角度出发,莫关耀与顾克非通过解读《禁毒法》分析了当前戒毒工作面临的境遇,姚建龙通过对《戒毒条例》的解读分析了新戒毒体系之运作,吴大华则通过研究美国的社区戒毒立法探求对我国的借鉴。
此外,还有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我国社区戒毒进行了研究,包括社区戒毒基本理念研究、社区戒毒意义研究、禁毒社工等多方主体社区戒毒工作定位研究、社区戒毒主要困难及对策建议等。我国社区戒毒推行至今,已有较多研究成果,文献纷繁复杂。笔者通过文献梳理,对我国社区戒毒研究整理出一个概貌。
二、我国社区戒毒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社区戒毒的一般原理1.社区戒毒的定义
社区戒毒是我国《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但《禁毒法》与《戒毒条例》并未直接对其作出定义。学术界对社区戒毒的定义有如下几种说法。徐晶认为:“社区戒毒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毒品成瘾者置于社区内,由政府机关负责,相关行政机关提供指导与协助,以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为主,以使毒品成瘾者戒除毒瘾为目标的一种强制教育矫治措施。”该观点认为社区戒毒是将毒品成瘾者置于社区这个单元内被动地接受教育矫治,强调其强制性。与之不同的是,有学者认为,“社区戒毒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有关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的监督下自愿进行戒毒。”这种观点侧重于表述社区戒毒具有半自愿半约束性质。而有的观点则较为客观,他们这样表述:“社区戒毒是指在社区的组织、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对于社区戒毒的定义还有很多,但是它们存在一个一致的观点,即社区戒毒是以社区为运行平台,由政府机关主导,多元社会力量联合参与、共担责任,协助吸毒人员戒毒的戒毒模式。
2.社区戒毒的性质
虽然学术界对社区戒毒的定义不一,但关于其性质的观点则较为一致,即社区戒毒是一项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但与强制隔离戒毒相比,后者惩罚性较重。《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社区戒毒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接受或解除,戒毒期限为三年,戒毒期间戒毒人员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离开社区戒毒地点需要经过批准,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对公安机关的社区戒毒决定不得拒绝,因此说,社区戒毒是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教育、帮助、挽救、监督和矫治吸毒人员的行政措施。
(二)社区戒毒运作的理论指导
1.复归理论复归理论认为任何罪犯都是可复归的,监狱不是单纯惩罚罪犯的地方。传统的强制戒毒模式将吸毒者置于完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管教,吸毒者在长期与世隔绝的过程中会产生强烈的社会疏离感,容易导致性格扭曲,从而很难彻底摆脱毒品。社区戒毒为吸毒者创造了平等宽松的矫治环境,避免了封闭式戒毒带来的副作用,以人性化的方式实现戒毒目标。
2.再社会化理论
再社会化是指有意忘掉旧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接受新的观念与行为。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者由于长期与社会分离,极易出现心理问题,这样的人即使摆脱毒瘾以后,也会因为严重的心理障碍而难以再有益于社会,甚至会因为难以适应社会而复吸,自甘堕落乃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社区戒毒则完全避免了这一问题,它使得吸毒人员始终处于与家庭和社会保持紧密联系的状态中。在社区戒毒的过程中,戒毒社工的帮助、亲朋好友的关爱以及平等和谐的社区氛围有助于消除吸毒人员的对抗和抵触心理,促进他们与社区保持良好的交流互动,维持甚至提升他们的各项社会生存能力,从而顺利回归社会。
3.社会支持网络理论
社会支持网络理论被运用到社工工作中由来已久,并成为一个行之有效的理论工具。社会支持网络是指一组由人接触所构成的关系网,透过这些关系网个人得以维持其认同,并获得情绪支持、物质援助、服务、信息、新的社会接触等。在社区戒毒社会工作中,紧靠社工这一单一群体显然是不够的,因为真正要解决吸毒人员的问题常常涉及许多部门的支持和协调。戒毒人员的社会支持网络包括微观层面的家庭、同辈群体、志愿者支持网络,中观层面的社区帮教(包括心理支持与就业支持)、社区监管支持网络以及宏观层面的政府、社会文化支持网络。在社区戒毒工作中,构建和运用社会支持网络成为在社区工作中整合各方资源,帮助吸毒人员胜利心理脱毒,树立信心,融入社会的有力措施。此外,学者们还从社会标签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社会系统理论等理论等观点出发探究社区戒毒运作的理论指导。
(三)国内外社区戒毒的实践
1.国外社区戒毒的实践英国社区戒毒模式“处方体系”(Prescription System)是美沙酮替代疗法的前身,它把吸毒成瘾看成属于疾病范畴,要用医疗手段来处理毒品成瘾问题。英国国民医疗体系NHS在社区戒毒中扮演着一个极其重要的作用,他们为吸毒者提供有关毒品问题的咨询、处方毒品和戒毒的康复等服务,吸毒人员只要走进任何一家以社区为载体的当地戒毒机构都能获得免费的治疗。美国的治疗性社区戒毒模式(简称“TC”模式)始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逐渐发展壮大,现已在全世界60多个国家应用,是国外采用最广泛的戒毒者心理康复模式,如日顶村、凤凰村、戴拓普等。“TC”模式是在共同生活的环境中,通过一套明确的奖惩条例实行等级制管理,运用戒毒者内部自治和社区组织外部管理的双重戒毒力量,达到回归社会的目的。目前,全美有数百个戒毒治疗社区每天为数千名吸毒人员提供服务,其康复内容包括治疗保健、艾滋病预防、教育培训、妇女项目等。此外,国外还有日本的“社区治疗地域网络模式”、西班牙的“戒毒村模式”以及意大利团结中心(The Italian Center of Solidarity)等成功运行的社区戒毒模式。
2.我国大陆地区社区戒毒的实践
云南戴托普治疗社区自1998 年在昆明正式成立,其全称是“云南戴托普药物依赖治疗康复中心”,该治疗康复中心由社区服务站、居住社区、重返社区、善后照顾、项目办公室和康复基地等六大机构构成,依托严格明确的社区规则、详细的奖惩条例、综合性的治疗方法实行多层分工管理,社区的治疗费用逐月递减。五年来,住院部供收治居住者2700余人次,脱毒率达到80%以上。他们一部分人重返社会找到了工作,一部分人自愿留在社区作为工作人员,帮助后来者戒断毒瘾。
上海自2003年开始成立禁毒非营利组织,招聘和培训大量禁毒社会工作者,以政府购买服务、非营利组织承接服务的方式,在全国率先进行了禁毒社会工作制度创新。禁毒社工凭借其专业化优势,运用同伴自助、个案管理等工作方法,为戒毒者提供戒毒康复帮助、行为督促、法律咨询和就业指导等服务,在提高戒断成功率、预防犯罪、戒毒者回归社会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范志海把上海的经验归纳为“过渡社会工作模式”。但不可否认,上海的社区戒毒经验建立在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完善的社区建设的基础之上,而对于西部边远地区的云南、贵州等毒情较严重但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有限,尚无法达到东部地区社区戒毒的水平。此外,还有江苏省苏州市的“自强服务社”模式、云南省昆明市的“大观模式”、湖北省成立的“戴拓普黄冈社区”“孝感TC 之家”“凤凰家园”等多家治疗社区、贵州省的“阳光工程”建设等诸多国内的社区戒毒实践,这些成功经验都对社区戒毒模式的推广与完善起到了示范效应。
(四)我国社区戒毒存在的问题
1.社区发育程度普遍偏低,社区戒毒依托困难一方面,我国社区发展极不平衡。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我国经济欠发达城市的社区发育程度整体低下,一些社区的基础功能尚不健全,而在农村等偏远地区,社区资源和经济条件明显滞后于城市,城乡差别明显。另一方面,与一些发达国家的社区相比,我国大部分城市的社区建设水平较低,基础设施不完善,社区组织力量较弱。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以上问题的存在造成社区戒毒工作的依托困难,制约了社区戒毒社会化的进程。
2.经费保障不足,社区禁毒工作开展难度大
调查发现, 全国各地对社区戒毒工作在经费保障方面普遍存在问题,有些地区甚至已经影响到社区戒毒工作的有序开展。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多数地区的社区戒毒工作都缺乏稳定的专项经费保障,而是挤占社区、派出所等机构的正常办公经费,即使在经济情况相对较好地区的社区中,其工作经费也难以有持续的保障。社区戒毒工作中基本的戒毒治疗、心理咨询、法律咨询、就业援助等问题都因受经费限制而难以正常、持续地开展。同时,社区禁毒专职人员待遇偏低、稳定性差、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也普遍存在,阻碍社区戒毒工作有效开展。
3.队伍建设滞后,社区戒毒专业水平亟待提高
社区戒毒工作具有综合性和专业性的特点,既需要专业素质较高的医护人员,又需要懂得一定戒毒知识、医学知识、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等相关综合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但由于现阶段我国专门从事戒毒康复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尚未发育成熟以及社区戒毒工作经费紧缺等原因,社区戒毒工作的组织格局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尚未组建立起实质的社区戒毒工作队伍,原有的基层行政组织仍是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主要力量。
4.社会参与不足,禁毒社工独木难支
社区戒毒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禁毒法》第十七条规定,“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然而在实际运作中,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组织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区戒毒体系尚未形成,工作小组的作用也甚微,禁毒社工与社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戒毒人员家属以及禁毒志愿者的沟通渠道单一,“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多数情况下实际只有禁毒社工一人维系,在社工帮助戒毒人员解决一些生活实际问题时,往往凭借个人力量靠情面、拉关系。此外,社区戒毒实践中还存在社区戒毒执行率偏低、禁毒非盈利组织对政府依赖性过强、“非专业性”工作占据社工大部分时间、戒毒人员就业帮扶措施欠缺、戒毒工作成果评估标准缺乏等问题。
三、我国社区戒毒研究的缺失
通过对现有文献资料的整理,笔者发现我国学者对社区戒毒的理论研究已经比较丰富深入,部分省市开展的社区戒毒实践工作已初显成效。但是研究仍存在缺失,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一是学者多关注于对国外社区戒毒成功经验的分析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缺少对我国各地社区戒毒运行模式中“佼佼者”的基于普适性、地域特殊性的成功原因分析以及相互间的对比分析,使得我国社区戒毒成功经验的借鉴价值、推广程度受到限制;二是学者多致力于社会工作介入社区戒毒的研究,缺乏基于警务工作开展的社区戒毒研究。社区作为警务活动开展的基础单元,警务工作人员在社区戒毒中的职责定位尚不清晰,导致权责不明、警务效能不高等问题。应对禁毒重任,需要发展社区戒毒。对于已有的研究成果,我们需要理性分析、学习和借鉴;对于不足之处,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以提高我们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效能。